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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日期:2012-01-15 16:43
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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