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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日期:
2012-01-15 16:43
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军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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